攝影作品著作權問題簡析
摘要:隨著技術的進步,數(shù)碼攝影和網絡傳播的普及,因攝影作品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文從什么樣的攝影作品受法律保護入手,分析在實踐中經常發(fā)生的攝影作品著作權爭議問題,對攝影作品相關爭議解決進行思考。
關鍵詞:攝影作品;著作權;肖像權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56-01
提起攝影,如今隨地舉起手機拍照,或在旅行時用相機紀錄旅程,已成了人們生活中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人們不僅去影樓拍寫真,拍婚紗照,還利用手邊的各種電子設備中的拍照功能,記錄下生活中的真實瞬間。正因為攝影變得如此方便,又很容易通過網絡快速傳播,所以關于攝影的各種糾紛也不斷增加。對于這些糾紛為何產生及如何解決,要從什么樣的攝影作品受法律保護說起。
一、什么樣的攝影作品受法律保護
想明確一張照片是否受法律保護,就要看它符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定義。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文藝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如果符合作品的定義,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攝影作品具有可復制性,這一點毋庸贅言,而說到攝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具體說來,攝影作品并非簡單的按下快門,在按下快門的一瞬間,凝聚著攝影者的才思創(chuàng)意及攝影技巧的積累,所獲得的是獨一無二的藝術作品,包涵著作者想要表達的感情。雖然因為攝影者的水平不同,攝影作品的藝術價值也不同,但只要具有獨創(chuàng)性,就應當受到保護,而抄襲剽竊,或沒有獨創(chuàng)性,只是簡單的記錄和復制性的翻拍類的照片,自然就不能被保護。
二、實踐中常見糾紛
如今傳統(tǒng)攝影幾乎已經湮沒在歷史的潮流中,人們利用便捷的數(shù)碼設備攝影功能記錄生活,并可以很快的通過網絡進行傳播,攝影者維護攝影作品的版權變得更加復雜和困難,沖突頻發(fā)。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可能遇到或最經常聽說的,應該就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之爭。出現(xiàn)著作權與肖像權之爭,首先肯定是因為攝影作品中的肖像,并非攝影者本人。如果攝影作品中肖像權人與攝影者是同一人,兩種權利就有了相同的歸屬,自然不會產生利益沖突。但生活中的常見現(xiàn)象是,照片中的肖像權人委托攝影者進行攝影,如無約定,著作權就屬于攝影者,與肖像權便分屬不同主體。還有一些照片是未經被拍攝者允許的抓拍照,或者無意中被拍者偶然入鏡,如果攝影者隨意使用獲利,則極容易引發(fā)糾紛。肖像權人對自己肖像權的主張,同樣也會限制著作權人支配自己的權利,如此便沖突頻發(fā),需要法律來公正裁判。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有關當事人在委托他人為自己拍攝照片、繪畫肖像或雕像時,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著作權歸創(chuàng)作者所有!蓖ㄟ^這條規(guī)定確定了著作權的歸屬之后,仍會產生肖像權著作權之爭。因此著作權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應該毫無邊界,應改在合理的范圍內行使,主動避免權利的沖突,如果要使用該作品,應當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會侵犯他人人格權。即使被攝影者是陌生人,也不能對他人肖像任意妄為。此外,經常產生沖突的還有攝影作品合作作者的認定問題,日常中都會把使用機器拍攝者視為作者,但在實踐中攝影藝術作品的完成可能是由幾個人的心血構成的。攝影作品若構成合作作品,就要有合作作品的構成要件,要包括合作作品的合意和共同創(chuàng)作的行為。如果創(chuàng)作者之間不存在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意,是分開的創(chuàng)作,就不可能成為合作作品,因此創(chuàng)作主體之間一定要有共同創(chuàng)作作品的意思表示。共同的創(chuàng)作行為是每個合作作者都有對作品付出了獨創(chuàng)性的貢獻,如果只是提供建議和創(chuàng)意,或者提供物質支持,為攝影作品提供場地等輔助工作,都不認定為付出獨創(chuàng)性貢獻。但在實際生活中,每個作者對作品的貢獻大小很難界定,獨創(chuàng)性的大小也難以認定。只要其做出的貢獻是必不可少的,就應該視其為合作作者。
三、解決方式小議
當下,使著作權人陷入維護困難境的原因正是新環(huán)境下攝影的便捷和網絡分享的迅速。在新環(huán)境下,與時俱進的立法保護,尤其是技術措施保護是十分必要的。國際上已經出現(xiàn)了技術措施保護的條約,中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己經將技術措施的保護列入了保護范疇,且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避開技術措施的行為規(guī)定為侵權行為。隨著攝影作品著作權人的版權意識不斷提高和法律的不斷完善,攝影作品的版權保護一定會得到巨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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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張靜.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2011.
作者:閆佩如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