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時代的中國流行音樂
作者簡介:王輝,山東聊城大學藝術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后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fā)展,流行音樂作為一種與市場經濟相伴出現的文化現象已以各種形式并通過各種渠道滲透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尤其在進入90年代以后,流行音樂借助著大眾傳媒的凌厲攻勢迅速改變著中國社會音樂文化的格局。在流行音樂強烈的沖擊下,嚴肅音樂與民族音樂面臨著一種尷尬的境地,甚至出現了危機。盡管憂國憂民的精英們對此痛心疾首,對流行音樂的研究、討論、批評一直沒有停息過,但是卻絲毫沒能阻止流行音樂進入人們生活每個角落的前進步伐。
當代世界,消費主義漫漶于全球,當代中國都市也已進入了準消費時代。藝術活動亦日益深入地市場化、商業(yè)化與產業(yè)化。它“借助現代文化工業(yè)日臻完善的傳播技術和復制技術手段”并不斷按照城市人的需求而塑造自身。消費時代的流行音樂此時已可以被視為是“由文化工業(yè)生產商操縱,以大眾信息傳播系統(tǒng)為載體,在特定的社會結構和意識形態(tài)之中建構起來的,為社會部分成員所接受的一種簡單規(guī)范的音樂形式,是一種以公開的商業(yè)行為為目的、滿足當代大眾心理需求的大眾宣傳品和消費品”了。①
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fā)展也帶來了世界文化多元化的發(fā)展,中國流行音樂文化的發(fā)展同樣也不能排除世界音樂文化生產及其機制對其所產生的影響。在對中國當代流行音樂的探索中,可以發(fā)現中國當代流行音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經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它從各個方面學習、模仿、借鑒著嚴肅音樂與民族音樂的某些因素使自己得到發(fā)展,并已經成為一個勢不可當的趨勢。首先可以看到的是,當今的流行音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經呈現出一方面現代派音樂與古典音樂、浪漫派音樂共存,其次是現代音樂與流行音樂、民族音樂共處的復調式發(fā)展態(tài)勢。對此,我們必須理智地加以辨析,流行音樂作為一種文化商品可謂是把雙刃劍。一方面由于它的通俗性、娛樂性以及它以普通大眾為接受對象的特點,確實滿足了人們精神生活的某種需要,并且隨著市場化的進程,逐步由原來的邊緣地位趨于音樂消費中主流地位,被越來越廣泛的受眾群所接受。但另一方面,必須正視的是由于它的復制性、模式化的生產方式及其商品性、市場性也確實使得音樂文化領域發(fā)生著空前的結構重組和理想置換。而這一切必將顛覆我們長期以來建立起來的傳統(tǒng)音樂那嚴謹的音樂律制、樂思發(fā)展、樂曲結構、和聲對位等一切內在的規(guī)則、標準和結構。流行音樂沒有向傳統(tǒng)音樂那樣重視傳統(tǒng)音樂中的那種深刻性的主題、嚴肅性的題材、純正性的風格以及規(guī)范性的表現技巧。它僅僅是適應著人們的消遣、娛樂的感性需要而發(fā)展,并不以思想性、現實性和社會性為要義。在當今多元音樂文化融合的發(fā)展中,應該明確的是“融合”并非意味著取消中西傳統(tǒng)音樂各自的主體根基。面對多元文化的沖擊與融合,傳統(tǒng)音樂文化可謂是整體音樂發(fā)展的生生不息的能源。所以在發(fā)展流行音樂文化的同時,我們同樣應該重視對傳統(tǒng)音樂的主體根基的保存與傳承。
其次,媒介革命決定了當代流行音樂的變化,同時,與其相應的接受群及接受模式也因之而發(fā)生了變化。當代社會主導傳媒形式由于科技的發(fā)展而產生的變化,隨之也引起了原有藝術生態(tài)格局的全面變化。隨著通訊技術和因特網的日新月異的發(fā)展,中國流行音樂的傳播媒介經歷了由錄音機傳播到廣播電視傳播再到網絡傳播的發(fā)展歷程,同時其傳播載體也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而經歷了由80年代的手提錄音機,到90年代的隨身聽(Walkman)、再到90年代末的CD播放機以及到現在的ΜP3的發(fā)展與衍變。不同的傳播媒介、不同的傳播載體則培育了不同的消費觀念與不同的接受群體。音樂傳播的數字化以及國際資訊的即時性使人們可以做到直接接收到世界各國的音樂,使得國內流行音樂信息能夠做到與國際同步。這無形中促進了中國流行音樂的發(fā)展流向。這種在網絡文化基礎上創(chuàng)造的數字音樂、網上傳輸、網上下載等流行音樂消費方式,使得我們對音樂的感受方式也隨之改變。
如今的流行音樂文化的消費已經進入一種時尚的數字化時代,從而一種新的消費觀念隨之形成,一種新的消費方式也隨之出現。網絡歌曲已經從聆聽下載音樂向放歌網絡、向更廣泛的音樂愛好者傳播的全新模式發(fā)展。即我們已經步入“E歌時代”!癊歌”開放式的語音環(huán)境取代了固定人數的密閉包廂,任意的私人空間取代了公共場所,一切都是充滿新鮮感、時尚感與科技感的互動式音樂娛樂“革命”。“E歌”為人們打造了一個全新的音樂娛樂“異度空間”,使人們在一個良好的音樂環(huán)境里實現歌唱的愿望更輕松,更便捷!癊歌時代”的這種強調主動參與、互動交流,具有個性的活動天地與自我展示平臺,在電子傳播時代已經具有迅速普及之勢,并成為營造流行空間和時尚通道,被都市流行音樂愛好一族廣泛接受并認同的互動娛樂形式。
再次,當代流行音樂在消費社會的整體運行中產生。產業(yè)化最終使資本的力量通過市場機制將流行音樂文化納入了生產線式的商業(yè)流程。如今藝術活動日益深刻的市場化、商業(yè)化與產業(yè)化使得當代中國都市已進入一個消費時代。在消費時代中對于流行音樂文化的消費是與大眾傳播媒體的進步與發(fā)展密切相連著的。即現代大眾媒介的發(fā)達程度已經緊緊地與消費觀念的散播聯系在一起,F代媒體的宣傳充斥著人們的生活,人們在進行消費之前已經受到了媒體宣傳的培養(yǎng)和熏陶?梢哉f媒體在制造消費音樂商品的欲望的同時也制造出了消費對象的價值,這種價值不僅僅指消費對象本身具有的使用價值,而且還有被大眾媒介賦予的附加值。一方面,許多電子媒介出現之初本身就是昂貴的消費品,這些物品的出現和普及必然造成消費時尚的興起,從而給以往舊有的消費習慣和消費觀念以沖擊。另一方面,大眾傳播媒介在現代消費社會為各種消費商品提供了宣傳渠道,也為各種消費行為的制造與推廣提供了可能,并形成了對消費行為的引導和對舊有消費觀念的蕩滌。
在當今的流行音樂文化消費中,“使用商品”、“滿足生產生活需要”已不再是人們購買商品的唯一目的,而是開始強調和重視商品的“交換價值”和“符號價值”,并且“占有商品”、“擁有象征”成了人們購買商品的主要目的。這種轉變也是人們步入現代消費文化時代的標志。在流行音樂商品消費領域中呈現出由于消費需求多樣性導致的消費的個性化特點,消費個體需要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消費行為來確立自己在消費領域中的話語權。擁有不同的經濟地位和文化品位的消費個體也都在現代的音樂消費中選擇適合自己的和自己喜愛、習慣的消費方式,擁有著更為自我的消費理念。通過對音樂商品的“擁有”來表達自己的心態(tài)和身份,表達對他人和周圍環(huán)境的感受,并以此作為融入某種特定的社會群體的途徑。簡而言之,消費時代的消費個體通過選擇消費方式來展現自己的個性和對生活的理解與感知。音樂消費領域中的個性化消費已經成為個體自我表達和取得身份認同的一種主要方式。當然這種個性化消費使得音樂消費者群體也已較為明顯地傾向于離散性群體,即流行音樂的受眾已趨于分化為多種層次或類型。也正是由于受眾層的分化而產生了對流行音樂的不同需求。需求是終極的動力源,有需求必定有發(fā)展。針對于此,流行音樂不斷開拓新的音樂資源,借鑒與容納民族和西方的音樂因素,從而形成新興音樂文化形態(tài)崛起和傳統(tǒng)音樂文化形態(tài)更新。
在建設市場經濟的中心任務和全球化的歷史潮流面前,發(fā)展文化產業(yè)已不是要不要、應不應當的問題,而是怎樣才能發(fā)展得更快更好的問題。迄今為止,幾乎全國、各省、各大城市都制定了自己的文化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有的甚至把文化產業(yè)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之一。音樂文化產業(yè)以高新技術為生產手段和傳播媒介,電視、電影、廣播、報紙、書刊、錄音、錄像、光盤、電腦網絡、信息高速公路等傳播媒介建立起以都市為中心的范圍幾乎不受限制的傳輸網。巨大的經濟效益與高新技術的參與,使音樂文化產業(yè)擁有自我擴張的內在動力和勢頭,可以突破任何延擱與約束而擁有一個廣大的前景。這一切都促使了音樂文化產業(yè)的領域與空間呈現出真正意義上的開放性。藝術活動的場所已不再是與大眾的日常生活嚴重隔離的高雅藝術場館,而是百姓可以自由出入的空間,如城市廣場、購物中心、超級市場、街心花園,藝術接受休閑化與日常生活化了。在這些場所中,藝術活動、審美活動、商業(yè)活動共展并存,交錯進行,互惠互利。由之,高雅音樂與通俗流行音樂的界限越來越模糊,民族音樂、嚴肅音樂作為一種具有商業(yè)屬性的精神產品進入音樂文化市場與流行音樂的距離也將逐步趨于消解。
作為大眾文化一個分支,流行音樂的商品化屬性使得它總是能夠做到隨著時代和這個時代的人的需要而變化發(fā)展。流行音樂亦可謂是在以它的特有的通俗性、大眾性、時尚性成為社會最可靠的標本和最準確的寒暑計。盡管對于流行音樂仍然存在眾多的理解方式,但是,流行音樂仍將繼續(xù)順應著社會的發(fā)展,承載著當代社會中的各種思潮,以其特殊的影響力和強烈的指向性波及到社會的各個角落。筆者認為作為理論研究工作者,關注社會前沿問題是其應盡的責任。所以對于流行音樂的研究工作,要做到隨著其不斷發(fā)展而繼續(xù)深化,研究的學理性要隨著其不斷發(fā)展而繼續(xù)加強,研究的方法要隨著其不斷發(fā)展而繼續(xù)完善,研究的視野也要隨著其不斷發(fā)展而繼續(xù)拓寬。
注釋:
①黃會林、尹鴻編《當代中國大眾文化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頁。

